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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爸爸過世了,雖然跟他沒有什麼特別的交集,但還是希望他到另一個極樂世界去能順心愉快。

因為不了解爸爸外面是否有隱性的債務(雖然感覺應該沒有),所以我們家兄妹商量之後還是決定要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異就不多說(目前已經法定限定,除非特別辦理拋棄才會以拋棄論)

以下簡單說明一下流程

由於目前已經設定全部為限定繼承,所以繼承人要做的就是陳報遺產清冊。

讓我們了解一下誰來陳報,何時陳報,以及到哪裡陳報。以下答案節錄自司法院

1.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 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PS:陳報人一位即可,不必所有的人都陳報一樣的東西一次。

2.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3 個月的期間,繼承 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PS:是知悉死亡事實起的三個月內,不是死亡事實的三個月內,也就是假設我爸爸1月1日孤獨於家中過世,然後我們可能1月15日才知道,那就是1月15日起的三個月內,如果有來不及申報的,

可以向法院申請展延(應該是再三個月)

3.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 及家事)法院。

PS:注意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不是繼承人(或申報人)的戶籍地。例如我爸爸過世戶籍地在台南市,然後我的戶籍地在台北市,所以我就要到台南市的地方法院辦理。

接下來是應備文件,一樣部分內容節錄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應備文件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 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 謄本)。 7.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以上1,4,5,6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6.asp
可以在這個連結找到,其中繼承系統表填寫一個就好(我就挑選最簡單的填寫)
PS:5這個繼承人名冊的部分我是把我能知道的填上了,我家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小孩
2,3可以一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時可以申請一份陳報人的印鑑證明,在寄出的文件中有需要簽名蓋章的部分都必須與印鑑證明的印鑑相同,印鑑證明一份20)戶籍謄本一份15(其實自己網路上列印也是可以的)
6的部分需要到國稅局去申請資料,然後根據資料填寫相關的內容(國稅局給的資料也要一併附上)
 
把以上的資料送到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並且繳交1000元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 幣 1,000 元。)
就可以回家等待裁示公文了(不必親自去領取)
 
我家收到的裁示是不必登報,法院幫我們公示催告六個月,若沒有債權人來申請就結案了。
打電話去了解是2017.08之後 限定繼承不必登報(以上資料還是請以收到的公文裁示為主)
 
另外分享一下要限定繼承好還是要拋棄繼承好?
如果沒有遺產,但可能有很多很多負債,然後親戚很多(也許很久沒聯絡了) 那還是限定繼承好
如果沒有遺產,可能有很多負債,沒有甚麼親戚,那你就直接拋棄吧!一勞永逸
如果有遺產,但不知道有沒有負債,就還是限定吧!
 
總體來看 我覺得限定繼承還是比較好的選擇。
除非你真的沒有甚麼親戚了,不然你拋棄了 其他親戚可能會繼承負債又是另一個衍生的問題。
 
最後,雖然目前已經都改成限定繼承制,但還是要在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清冊,不然會認為所有的債務與財產繼承人都承認。
還要舉證到底有多少遺產是否能償還負債也是一個麻煩事
 
PS:若無法親自到法院辦理,也可以通訊辦理,這時候記得買一張1000元匯票連同資料一起寄去,並且使用雙掛號
匯票要使用地方法院的全名(可以打電話去詢問一下再買)
 
以上希望爸爸在天上已經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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