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

應攜帶之文件如下: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4、結婚書約。
◎為因應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制上路,民眾可以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例假日才須要預約
預約網址:http://bcabdc.tcg.gov.tw/appoint/appoint/input_id.asp
◎依內政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所示,有關戶政事務所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如遇天然災害、交通中斷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或重要節日如春節、選舉日等,得於事先公告後,不受理民眾預約結婚登記。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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